佛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號)
佛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于2021年11月9日通過的《佛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于2022年1月16日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月27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
《佛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決定
(2022年1月16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查了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佛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
佛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治理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遵循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堅持教育先行、獎懲并舉,實現共建、共治、共享。
本市倡導傳承優秀嶺南傳統文化,弘揚敢為人先、崇文務實、通濟和諧的精神,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共建共享“愛滿佛山、向善之城”。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等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引導,協助、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企業事業組織、新聞媒體、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助、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游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文明行為規范,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榮譽和民族團結,尊崇英雄烈士,維護公序良俗、維護社會公德、加強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遵守執法規范,加強執法隊伍思想道德和素質教育,提升行政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和執法素養。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著裝規范、儀容整潔、語言文明,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出示執法證件,全程記錄執法過程。
第九條 在保護生態環境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節約資源,減少垃圾的產生;
(二)優先購買使用節能電器、節水器具等環保產品,減少使用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
(三)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四)維護水、土壤生態環境,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等水域和耕地、園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以及濕地等區域排放排泄物、廢棄物以及未達排放標準的污染物;
(五)愛護花草樹木,不亂刻畫,未經允許不得移栽、攀折、采摘;
(六)愛護野生動物,不得違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保護生態環境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條 在愛護公共衛生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維護公共場所及公共設施整潔,自行清理所產生的垃圾;
(二)依法依規分類投放垃圾;
(三)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衛生設施;
(四)不得違法張貼、噴涂廣告;
(五)遵守控制吸煙有關規定,倡導吸煙控制,不得在幼兒園、學校、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電梯內等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吸煙時注意避開他人;
(六)保持公共廁所衛生,不得占用無障礙衛生間、母嬰室;
(七)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應當遮掩口鼻,可能患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時,應當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傳染他人;
(八)根據公共衛生安全需要,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應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防止疾病傳播,盡快就醫,并自覺遵守有關公共衛生防疫的規定,接受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管理;
(九)其他愛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衣著得體,禮貌待人,文明用語,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不得大聲喧嘩,應當控制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的外放音量,避免影響他人;
(二)依序排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廂式電梯時先出后進,搭乘手扶電梯時依序站立并緊握扶手,上下樓梯靠右通行;
(三)遵守社交禮儀,自覺遵守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設置的“一米線”文明引導標識;
(四)文明使用公共設施,不得侵占、損毀或者以不恰當的方式使用公共設施;
(五)開展歌舞、健身、集會、網絡直播等活動時,應當合理選擇場地、時間,控制音量,避免影響他人;
(六)維護通行秩序,不得在道路、交通路口向過往車輛或者行人乞討、散發宣傳品、兜售物品;
(七)維護公共安全,不得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防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
(八)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暢通,愛護消防設施,不得私拉電線;
(九)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在文明經營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誠信經營,明碼標價,禮貌服務,不得強制交易;
(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權商品;
(三)遵守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保持經營場所門前整潔衛生,不得占用經營場所門店外區域及人行道等公共區域經營;
(四)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五)依法保護經營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六)依法依規擺攤設點;
(七)不得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不得超標排放餐飲油煙;
(八)其他文明經營的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在服務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從事政務服務的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范,公開服務承諾,公示辦事流程和指南,設立志愿引導服務崗,建立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運用移動終端、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為服務對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二)供水、供電、供氣、金融、通信、交通、物業等經營者應當遵守行業規范,文明服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公交車、出租車駕駛人員應當文明待客、規范服務,保持車輛干凈整潔;
(四)共享交通工具運營單位應當加強車輛停放管理,及時對損壞、廢棄的共享交通工具進行維修和清理;
(五)郵政、快遞、外賣等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交通安全規范,不得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六)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要求提供規范化的旅游服務,保護旅游資源和旅游環境,維護正常旅游秩序,引導旅游者安全、健康、文明、環保旅游,不得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
(七)其他文明服務的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在出行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時遵守交通規則,規范使用燈光和喇叭,禮讓行人,避讓校車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優先通行車輛,通過積水路段時減速慢行;
(二)車輛上下客時規范停靠,不得妨礙他人通行;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配合司乘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工作,主動為行動不便及其他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不躺臥、不占用他人座位;
(四)依法依規使用共享交通工具;
(五)騎乘非機動車時應當按規定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橫過機動車道時應當下車推行;非機動車應當規范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機動車車位。
(六)在規定區域內規范有序停放車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他人通行;
(七)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八)步行通過交通路口和斑馬線時遵守交通規則,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盡快通過,不得坐臥、停留、嬉鬧;
(九)其他文明出行的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在旅游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遵守道觀、寺廟、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規定,不得違規拍照、焚燒香燭;
(二)遵守景區秩序,服從景區引導和管理,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
(三)愛護景區文物古跡、設備設施,維護景區環境,不得攀爬文物古跡,不得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旅游地文物古跡及其他設備設施;
(四)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在醫療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臨床診療指南等有關規定,合理進行檢查、用藥、診療,優化服務流程,對危重急診患者遵循“先救治,后收費”的原則實施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
(二)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行業規范,恪守醫德,尊重患者,保障患者的知情權、同意權和隱私權,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三)醫務人員應當使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患者及其家屬應當尊重醫務人員和醫學規律,遵守醫療秩序,聽從工作人員指引,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五)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務人員,不得聚眾鬧事;
(六)保持診療場所的整潔和安靜,不得隨意丟棄醫療廢棄物;
(七)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在維護網絡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使用文明語言,不得侮辱、誹謗他人;
(二)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尊重他人隱私,未經授權,不得公開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
(三)不得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得發布、傳播低俗、淫穢、暴力、恐怖、賭博等信息;
(四)尊重自主創新,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五)其他維護網絡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在維護校園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立德樹人,促進文明行為習慣養成,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二)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加強教育宣傳引導,提高學生預防和應對校園欺凌的意識和能力;
(三)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培養學生法治意識;
(四)教師應當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不得歧視、侮辱、體罰學生;
(五)學生應當遵守學生守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尊重師長,友愛同學;
(六)其他維護校園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 在維護社區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維護社區容貌,愛護社區公共綠地,不得占用公共空間,不得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不得在臨街陽臺、窗臺、景觀臺、外墻、外走廊、屋頂等區域吊掛、晾曬、堆放有礙市容的物品;
(二)在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或者開展文化、娛樂、健身等活動時,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干擾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三)文明飼養寵物,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不得影響、傷害其他居民和污染環境;
(四)除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外,不得在城市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
(五)不得違法違規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不得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電梯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不得違規私拉電線、電纜為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和電動三輪車等電動交通工具充電;
(七)其他維護社區和諧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在維護鄉村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保護傳統村落、鄉村風貌、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
(二)保持房前屋后衛生、整潔,不得占用巷道堆放垃圾、糞便、土石、柴草等雜物;
(三)不得違法違規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四)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處置廢棄農用薄膜、農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
(五)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
(六)其他維護鄉村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 弘揚家庭美德,培育、傳承良好家風,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家庭成員之間互相尊重,彼此關愛,和睦共處;
(二)夫妻平等,互相忠實;
(三)尊敬長輩,經常關心、看望、照料老人;
(四)監護人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義務,關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育未成年人文明行為習慣;
(五)自覺履行撫養、扶養、贍養義務,不得遺棄、虐待家庭成員,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六)其他弘揚家庭美德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二十二條 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培養低碳生活方式:
(一)理性消費,不攀比,拒絕鋪張浪費;
(二)合理配餐,適量取餐,文明節約用餐,踐行光盤行動;
(三)綠色出行,盡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其他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三條 推行移風易俗,培養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一)文明用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二)不過度飲酒、不強行勸酒;
(三)喜事新辦簡辦,不收紅包、禮金,不惡俗鬧婚;
(四)厚養薄葬,實施綠色生態殯葬,環保祭祀,不在城市道路、住宅小區、公園、廣場、河堤等區域焚燒紙錢和祭品;
(五)友善互助,尊重他人隱私和生活方式;
(六)其他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條 支持和鼓勵實施下列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一)采取適當、有效、安全方式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等見義勇為行為;
(二)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捐獻人體細胞、組織、器官以及遺體,無償獻血;
(三)參與賑災、助殘、助學、扶老、扶貧濟困、醫療救助、環境保護等慈善公益活動;
(四)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和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體;
(五)設立愛心服務點,為戶外勞動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休憩如廁等便利服務;
(六)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科學普及、文明勸導等志愿服務活動;
(七) 其他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法律法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文明行為規范。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履行刊播公益廣告的義務,可以通過開辦文明行為宣傳欄目、專題節目的形式,宣傳文明行為先進事例,曝光不文明現象,積極發揮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作用。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管理規約、行業規范、社會組織章程,推動全社會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逐步完善下列設施建設和管理:
(一)公共交通場站、道路、橋梁、交通標志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非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充電樁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無障礙停車位等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容器、垃圾分類存放清運等公共環衛設施及其指示、標識牌;
(五)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題景觀、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文明行為引導標識、法治宣傳欄和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六)大劇院、音樂廳、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青少年文化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設施;
(七)公園、廣場、社區、居民區等場所的休閑健身娛樂設施;
(八)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公共設施。
第二十八條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地鐵站、客運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旅游景區、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一米線”、禁止吸煙標識、無障礙通道及引導標識,合理規劃第三衛生間及男女廁所比例,配備公共飲水設備、愛心座椅、母嬰室、公共廁所、無障礙衛生間、輪椅、自動體外除顫儀、急救藥品等便民設施和物品。
第二十九條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按照相關標準科學設置廁位比例和廁位數量。
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設和完善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三十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將內設公共廁所、停車場等服務設施向公眾開放。
第三十一條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依規對見義勇為人員、道德模范、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等先進人物進行表彰或者獎勵,在入戶、入學、就業、住房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優待、困難幫扶方面提供幫助和服務。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見義勇為人員、道德模范、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等先進人物。
公共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服務機構,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見義勇為人員、道德模范、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等先進人物給予優待。
第四章 治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市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組織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清單的制定應當征求公眾意見,并報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根據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動態調整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內容。
第三十四條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根據市、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結合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內容,確定實施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的時段和區域,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工作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工作方案,明確各自的工作任務、期限及工作目標等,制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治理協作和聯動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重點監管、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等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開檢查和治理情況。
第三十六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對上一年度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形成年度報告,報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實施失信懲戒,可以依法采用適當方式對影響惡劣的不文明行為予以曝光。
曝光不文明行為時,應當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市長直通車”等投訴舉報平臺建立健全對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機制,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依法及時查處不文明行為,告知投訴人、舉報人處理結果,并對投訴人、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實施不文明行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自愿參加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實施不文明行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